131樓提及
湯老師,想問下如新股上市的目的是為賣殼的話,是否有規定一定要在上市後的一年才可賣殼?有無另外(走法律"啦")?如果是的話,又是否在賣殼後的一年or二年後才可注業務?
想知這些規則可從哪里睇?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9748
今日就有一隻,就是題目提供的卓智控股(982)了,這隻更快,上市僅一年零四日就賣了,較監管要求一年才可轉,只可僅僅符合。
那為甚麼會是一年呢,據上市條例第10章7.01及7.02條稱:
http://www.hkex.com.hk/rule/listrules/Chapter_10_tc.pdf
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時刊發的上市文件况列為發行人控股股東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本身不得(並須促使有
關登記持有人不得)進行下列事項:
(a) 自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控股股東持有股權當日起至證券開始在本交易所買賣日起計滿6個月之日期止期間,出售上市文件所列示由其實益擁有的證券;就該等由其實益擁有的證券訂立任何協議出售發行人證券,或設立任何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或
(b) 在《上市規則》第10.07(1)條(a)段所述的期限屆滿當日起計的6個月內,出售該段所述的任何證券
,或就該等證券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有關證券,或設立任何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以致該名人士或該組人士在出售證券、或行使或執行有關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後不再成為控股股東。上市文件內提及的售股不受上述限制。
(2) 就本條規則而言,任何人如擁有證券的最終實益擁有權或控制權(不論通過一連串的公司或其他方法擁有),即被視為證券的實益擁有人。
即鱷兄之前所說,在上市招股的時候可以減持股票,但上市後六個月內是不可以賣股票,這六個月過後,另一個六個月,可以賣股票,但不可以賣股導致喪失控股權,而這兩個「六個月」過去後,除公佈業績前後不可買賣股票,在其他時候,均可買賣股票,甚至控股權失去也可。兩個「六個月」即是一年,所以蘇麗珍小姐稱一年不可出售控股權的原因如此。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12421
greatsoup:
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第6條,有指明反收購的意思一段:
http://www.hkex.com.hk/rule/listrules/Chapter_14_tc.pdf
(2) 在上市發行人的控制權(如《收購守則》所界定的)轉手後的24 個月內,上市發行人所簽訂的建議交易及任何其他交易,涉及上市發行人向同一名(或同一組)取得上市發行人(不包括附屬公司層面)控制權的人士(或此等人士的任何聯繫人)收購資產。
根據以上的定義,控制權轉手後24個月,新大股東注入資產以取得控制權,將被視作反收購,根據上市規則14.54條:
本交易所會將擬進行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行人,當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
所以,可以知道,如果在買殼後24個月,即兩年內注人大件資產,則是反收購,反收購則須當作重新上市,這就是「
兩年內注入大資產視作新上市處理」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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