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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瀋陽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恆大綠洲小區127~129樓
建設項目違規違法問題的報告
政府各有關部門:
恆大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恆大)於2007年4月11日取得了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發放的:於洪新城內59#、60#、63#、68#、69-1#地塊,用地面積約:810238平方米,沈規土於新證字2007年004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7年5月29日取得了瀋陽市人民政府發放的座落在瀋陽市肉雞示範場,地號:061000021地塊,使用權面積為:10565.35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證號:瀋陽國用(2007)第YHXC002號;在2007年12月28日取得了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發放的編號為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項目名稱:恆大綠洲一期B、E、G塊,建設位置:於洪新城60#地塊內,建設規模:176607.64平方米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2007年12月29日取得了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的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工程名稱:恆大綠洲一期B地塊127#至129#樓,建設地址:瀋陽市於洪區於洪新城60#地塊內,建設規模:108551.81平方米,設計單位:瀋陽市建築設計院,施工單位:廣州市越秀住宅建設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瀋陽市建都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合同開工日期:2007年12月29日,合同竣工日期:2009年10月31日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根據瀋陽市於洪區建築安全監督站在2011年5月19日向恆大綠洲業主出具的說明中確認,恆大綠洲127#-129#在2007年8月下旬開工,開工、停工時未向安全監管部門送達開工、停工報告。由此可以看到,恆大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明明是在2007年12月28日才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7年12月29日取得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根據於洪區建築安全監督站提供的航拍圖片和情況說明中顯示的是恆大在2007年4至10月間已經開始施工,而且施工進度形象明顯。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依法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不得開工;
第十六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自受理建設單位施工許可申請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工程進行現場踏勘。現場踏勘的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現場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區域內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遷進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違法提前開工行為......,實行違法開工行為備案管理。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進行施工的建築工程,除依法責令其停止施工外,對其違法行為和工程進度等事項進行備案。重新開工時應滿足以下條件:符合施工許可發放所規定的前置條件;違法行為各方責任主體已經依法進行處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已上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實行違法開工行為備案管理的建築工程,滿足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條件後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在備註欄中註明違法事實和違法時間等內容。
但我們在恆大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於2007年12月29日取得的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的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不但沒有看到註明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時間等內容,同時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也不能提供對各方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處罰和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材料;
二、根據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以下簡稱為規劃部門)提供的2007年恆大申請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要件之一的「日照分析圖」,
該圖紙上明確標註為「日照分析圖」,而不是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同時該圖無法說明其是根據那份設計圖紙上的數據來做的分析,另外該圖上沒有註冊工程師簽章,更沒有任何一名設計人員簽名,而根據國家圖紙規範要求,正規的建築設計圖紙,要有設計者簽名,項目負責人簽名,審定者簽名,校對人簽名,並加蓋出圖章,註冊執業章,所以該圖從法律上來講就是廢圖,而規劃部門就是用這樣一份廢圖作為審批依據。
根據《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成組佈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時,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件必須採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的正版軟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上述規定中明確了恆大在2007年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而所謂的完整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是詳細到每棟樓每層每戶的,但恆大和規劃部門都不能提供這樣完整的日照分析報告。我們嚴重質疑其合法性和準確性,但規劃部門竟然就拿這樣一份無效的圖紙作為審批依據,實在不可思議。後來恆大在我們一再要求下,在新北方媒體的見證下出示了2011年4月份後補的一份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大家要注意這份報告是2011年4月份做的,就是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在2007年恆大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情況下違法審批。
三、根據《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5條「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同時按照該規定第14條「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4,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而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擬建的32層高樓最大遮擋面尺寸為36.69米,36.69×1.4=51.366米,而規劃審批圖上距離6、7號樓最小建築間距僅46.88米,相差近5米,嚴重的不符合上述法規要求。
規劃部門答覆認為擬建的建築是異型建築,那麼根據《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的第5條中「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法規上已經明確了這種異形建築的建築間距計算方法,而該方法與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所敘述的計算方法存在明顯的不一致,我們有理由認為規劃部門2007年向恆大發放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存在違規審批。
四、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姜玉璽同志(該項目直接審批責任人)多次明確的答覆業主(業主可以提供錄音)有關恆大2007年申請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始至終從來沒有辦理過變更手續,也從來沒有辦理過延期手續。但在業主維權後,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在2011年5月20日又出具了一份在2011年1月27日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通知書,該通知書中明確「同意按附圖標定的位置和瀋陽華夏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HX200718A-CK1JZ(改)號建築設計圖變更如下內容:......,其他相關內容詳見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知書,此變更同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通知書並行使用方為有效」。我們質疑該變更通知書兩點:1、根據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知書上的說明,明確整個規劃是根據瀋陽市建築設計院的編號為S07-8建設設計圖修建的,但為什麼現在恆大公司在變更規劃後將設計單位變更為瀋陽華夏建築設計有限公司?2、為什麼在業主沒有維權之前沒有變更,在業主質疑恆大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性後,馬上出具了變更手續。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的上述做法讓我們業主實在不得不聯想到政府是在合理、合法進行行政許可?還是在幫助恆大彌補審批手續的漏洞?
五、根據瀋陽市於洪區建築安全監督站在2011年5月19日向恆大綠洲業主出具的說明中可以確認,恆大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在2007年12月29日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進行了違法開工。但根據航拍資料和小區業主可以證明,恆大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前就已經終止施工,並將2007年的工程施工全部恢復並回填土地,進行了景觀綠化施工。因為恆大綠洲一期項目是在2007年12月1日開盤,開盤當天所有業主都可以證明該地塊上沒有任何建築施工痕跡,只有景觀綠化。也就是說恆大公司未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開工、竣工時間內施工並竣工,同時也沒有按照《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領證後3個月內開工,不能按期的開工,可以申請延期,但延期不能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
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22、23條規定,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同時發證機關要在施工許可證上註明中止施工時間。
根據瀋陽市於洪區建築安全監督站在2011年5月19日向恆大綠洲業主出具的說明中可以確認,恆大公司在停工後未向其送達停工報告。同時瀋陽市建設委員會也不能提供恆大公司在該項目上提交的延期和中止施工的材料。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可以確認,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2007年發放的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8年3月即自行廢止。
六、既然恆大公司在2007年12月29日取得的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的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8年3月即自行廢止,那麼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根據什麼法規?將已經作廢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通過變更施工單位的名義,在2010年7月15日以施工單位變更換證程序,向恆大長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發放了編號為210107201007150101號,工程名稱:恆大綠洲一期B、E、G塊127#-129#樓,施工單位:大連金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開工日期:2010年7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並在該證備註欄註明:建築工程:施工單位變更換證,原施工許可證210107200712290101收回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果按照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做法,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豈不是永遠就不會廢止?
七、既然恆大公司在2007年12月29日取得的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的編
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8年3月即自行廢止,同時恆大公司也沒有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開工、竣工時限內完工,那麼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知書中沒有說明該規劃需要分期建設,同時該通知書第11條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之用;建設單位取得此證六個月內未按規定辦理下階段手續或不開工建設的,自行作廢;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須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恆大公司的確在六個月內辦理了下階段手續,但沒有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開工、竣工時限內完工,同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沒有明確要分期建設,即說明該規劃需要同期建設,另外恆大也是將該規劃中的127#-129#樓單獨申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針對127#-129#樓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8年3月即自行廢止,同時因為恆大在2007年12月開始將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其它樓已經銷售,業主也在2008年開始陸續入住,造成現在該地塊規劃條件發生了變化,即已經銷售的樓變成是原有建築,而現在恆大將要施工的127#-129#樓是新建建築,這在《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中適用的採光要求就產生了不同要求。根據《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築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築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於大寒日2小時。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佈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但2007年恆大取得的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參照《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佈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審批的,現在來看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所以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認為2007年恆大取得的沈於新規建證字2007年0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現在針對127#-129#樓部分已經作廢,既然該部分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作廢,那麼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就更不能以此為依據為恆大發放新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在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供的恆大2010年7月8日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要件中,其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登記書》上的時間是2010年7月26日,而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時間是2010年7月15日。而後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答覆業主時承認是在發證後進行歸檔審查時發現恆大提供的資料存在問題,要求其重新辦理的。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以下資料:(七)提供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以及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按規定審查簽署的保證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審查意見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請問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有什麼理由置法規於不顧,違法審批?
九、在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供的恆大2010年7月8日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要件中,其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上僅僅有審圖公司的印章,無備案部門的意見,同時也無備案部門的蓋章。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並將經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另外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以下資料:(六)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其備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上述的法規都明確要求了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必須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而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於法無據的自己部門發放的通知為由,將未備案的施工圖審查文件作為審批依據,這不是明目張膽的違背國家的法規嗎?
十、在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供的恆大2010年7月8日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要件中,其中《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是2007年7月6日簽署的,同時該合同上明確寫明了本合同自2007年7月6日到2009年10月31日有效,也就是說恆大在2010年7月8日就是將這樣一份已經失效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作為申請材料提供給了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而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則就是將這樣一份失效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作為審批要件,為恆大在2010年7月15日發放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根據《遼寧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八)《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備案證明,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的,還須提供建設工程監理《中標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建設部令第91號第五條(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縱使瀋陽市城鄉建築委員會百般狡辯,也無法澄清其違法審批行為,違法審批的事實!
綜上所述,恆大公司在2007年12月29日取得的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放的編號為:210107200712290101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8年3月即自行廢止,即便是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2010年7月15日發放新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那麼恆大公司在2007年5月29日取得的土地證號:瀋陽國用(2007)第YHXC002號土地也至少存在2008年3月~2010年7月未進行開發建設的事實。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
了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以下四種情形應當認定為閒置土地:一是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二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三是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規定,該塊土地早就應該被政府國土部門無償收回,試問為什麼這些執法的行政部門行政不作為,不按照國家法規執行?
十一、恆大公司在2007年5月29日取得的土地證號:瀋陽國用(2007)第YHXC002號土地,座落在瀋陽市肉雞示範場,地號:061000021地塊,位於瀋陽市於洪區於洪新城,南至大堤路(渾河防洪大堤)。經遼寧省水利廳和河道管理處確認,渾河瀋陽段中:自哈大線鐵路橋至謨家堡閘段河道是按照300年一遇標準設防,是省管1級河道,大堤路為渾河防洪大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範圍內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准後,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該規劃保留區範圍內的土地涉及其他項目用地的,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規劃保留區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應當公告。前款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第五條 (四) 跨市、縣的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除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繞陽河、大凌河、鴨綠江主要河段外,其他省管江河、河段,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 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製定:(一)遼河的防洪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按照《防洪法》第十條規定報國務院批准;(二)渾河、太子河、大遼河、繞陽河、大凌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防洪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設施。
另外根據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範(SL171-9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強制標準):3.2工程保護範圍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側緊鄰護堤地邊界線以外,應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工程保護範圍。堤防工程保護範圍的橫向寬度可參照表3.2.1規定的數值確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護範圍數值表
工程級別
1
2、3
4、5
保護範圍的寬度(米)
200~300
100~200
50~100
根據《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範》的要求,工程級別1級時,則在堤防工程背水側緊鄰護堤地邊界線以外需要劃定保護範圍為200~300米寬度的區域作為工程保護範圍。同時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要求,有關渾河的防洪規劃,由遼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瀋陽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都無權進行防洪規劃修改和調整。而恆大現在擬建的建築距離渾河防洪大堤背水面僅不到60米,請問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是根據什麼來向恆大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又把防洪和百姓的安全放在何處了?
上述的種種違法、違規審批和疑問,讓老百姓不得不去設想政府有關部門在中間扮演的是什麼角色?這些政府部門在明明知道其資料不全、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情況下,非法審批。在明明不能進行房產開發的地塊上違法許可開發,在明明需要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時候,行政不作為。這一切無不表明,只有一種可能就是這中間存在嚴重的官商勾結、權錢交易,請政府有關部門深入調查,撤銷這些違法的行政許可,嚴懲這些政府蛀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為民做主!
瀋陽恆大綠洲6、7號樓全體業主
2011年5月22日